一、项目申请及评审中的违规行为
1、篡改身份信息违规申报基金项目(国科金监处〔2021〕108号)
吴某先后入职南京理工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同济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福州大学、重庆邮电大学等高校,在聘用期间通过篡改姓名和证件号码违规申报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均未获资助),其中,2019年同时申报了2项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吴某作出处理,永久取消吴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给予吴某通报批评。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请托等问题(国科金监处〔2021〕157号)
在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评审期间,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罗某向多位其猜测可能是评审专家的学者发送电子邮件,请求对其申请的2021年度基金项目给予关照,存在请托、打招呼等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罗某作出处理,撤销罗某基金项目申请,取消罗某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年,给予罗某通报批评。
3、在项目评审中违反评审专家回避要求等问题(国科金监处〔2022〕105号)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徐某在电子科技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担任含薪兼职教授,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但在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仍评审了该学院两位教师的申请书,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中对评审专家的回避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徐某作出处理,取消徐某基金项目评审资格5年,给予徐某通报批评。
二、学术论文发表中的违规行为
1、抄袭剽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和擅自标注他人项目等问题(国科金监处〔2021〕132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某等撤稿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涉及论文1:“Proofs to one inequality conjecture for the non-integer part of a nonlinear differential form”和论文2:“Solvability of boundary value problems for the general Schrödinger equation via Schrödinger-type identity methods”。
经查,唯一作者陈某独立完成了论文1的撰写发表,在此过程中其虚构了数学公式和内容并大量抄袭剽窃了他人论文内容,还将该论文列入其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第一作者陈某独立完成了论文2的撰写发表,在此过程中其擅自将他人署名为通讯作者并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陈某负全部责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陈某作出处理,取消陈某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给予陈某通报批评。
2、购买论文、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中国青年报,2020.9.16)
王某,烟台毓璜顶医院教师,山东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经查,王某为第一作者、山东大学孔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Reduced M6A MRNA methylation is correlated with the progression of human cervical cancer”,系王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王某未经孔某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孔某对论文撰写、投稿不知情。山东大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取消王某博士学位申请资格,暂停孔某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依据查明的事实,取消王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5年。
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1、违规发放劳务费、助研费(京华时报,2011.12.27)
(1)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获批了一项某部委的翻译研究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处拿到28名学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在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以上述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套取劳务费共计8.24万元,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学生名义领款每次都是800元。而根据项目立项单位对经费使用的规定,该类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或临时聘用人员,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2019年10月至11月,我校开展科研经费发放劳务费、助研费专项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发现:有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直到学校发函督查才进行退款;个别教师违规使用已毕业学生银行卡领取劳务费,存在态度不端正、自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问题。2019年12月,经学校研究,对2名教师取消三年内晋职资格并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对1名教师取消三年内晋职资格;对10名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利用关联公司套取科研经费(中国青年报,2013.7.29)
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教授张某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过程中,利用自己作为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实际由自己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分别将200万元和870.73万元课题经费外拨给上述两家公司。随后,张某授意其博士生杨某甲、王某甲等人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其中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非法套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在仪器设备采购中贪污科研经费(荆楚网-楚天金报,2011.12.16)
某师范院校教师赵某在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聚焦显微镜、分析仪等仪器过程中,收受仪器设备厂商给予的好处费近万美元。检方在办案中发现,采购合同中涉及的“设备培训费”直接打进了上述教师个人账户。最终被告人赵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